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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配资炒股 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宣判 虚拟形象的价值怎么定?
发布日期:2024-12-21 21:54    点击次数:109

app配资炒股 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宣判 虚拟形象的价值怎么定?

大家有没有在网络上看过“虚拟主播”?虚拟主播不单是指人工智能主播,更常见的是一个由真人扮演的虚拟形象。一般来说这个虚拟形象有2D和3D两种,由真人演员提供动作、声音、情绪等,通过动作捕捉等技术让虚拟形象来同步表现主播真实的动作和表情。这就好像是摄像头后的主播在穿着一个玩偶服,只不过这个玩偶服是虚拟的。

这个虚拟形象在圈内也被称为“皮套”,而“皮套”背后的真人演员被戏称为“驾驶员”或者“中之人”。一些虚拟主播通过直播或发布作品来跟观众互动、聊天,收获了很多粉丝。尤其是在音乐和游戏领域很受年轻人喜爱。

主播和皮套就像一对演员,一个提供声音,一个提供形象,共同赋予了虚拟主播的个性,很难说观众喜爱的到底是哪个。如果担任虚拟主播“中之人”的真人演员不干了,违约了,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呢?

11月11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974.98万元,占总成交额8.31%,游资资金净流出226.53万元,占总成交额1.93%,散户资金净流入1201.5万元,占总成交额10.24%。

11月11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入314.17万元,占总成交额2.84%,游资资金净流出605.71万元,占总成交额5.48%,散户资金净流入291.54万元,占总成交额2.64%。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全国首起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纠纷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相当的参考意义。

2022年9月,声线甜美、伶俐可爱的小史与MCN机构也就是多频道网络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小史于指定平台使用公司为她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开展直播,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合同还约定了小史每月最少直播时间和开播天数,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正是基于这样的约定,小史被公司起诉了。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孙扬介绍,2023年7月,公司发现小史长达3个月没有直播,且经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原告公司向她发送违约通知,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史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虚拟形象损失1万余元。双方协商无果,公司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擅自违反合作协议停播,违约事实明显,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小史提出,违约金过高。主审此案的法官,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娅分析,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综合考量守约方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

就实际损失而言,对于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响损失认定,而流量贡献度是“身份同一性”的判断标准,法院根据虚拟形象价值、形象驱动方式、整体组合直播内容、方式及演出效果等因素对流量贡献度进行了认定。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孙扬:涉案的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被告小史面部特征,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独特的表演方式,而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群体对真人演员的高度黏性。虚拟形象“乘黄”与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备复用价值。

虚拟形象价值贬损如何判断?

在不具有“身份同一性”的情况下,虚拟形象价值贬损如何判断呢?法院对虚拟形象制作费用、合同履行期限、采取复用措施路径、复用必要成本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吴娅:小史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虚拟形象的塑造及其价值增长可能性,公司复用虚拟形象需重新运营,曝光频率、IP活性必然有所降低,使用价值也存在贬损。综合考量虚拟形象使用价值及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的贬损,法院酌定因小史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4000元。

法院认为,除虚拟形象价值贬损的直接损失外,违约方还应对多频道网络机构采取复用措施合理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娅:法院参照已履行期间的月均已获收益,结合合同内容、期限及双方履行情况,酌定公司对虚拟形象的复用采取措施的合理期间为3个月,后续损失扩大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可归咎于小史。据此,法院计算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参照范围为1610元。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7000元,同时扣减公司未向小史发放的直播收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吴宏:“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台前精彩演绎,与MCN机构幕后运营投入,两者结合方能共同塑造具有独特价值和具备持续营收能力的虚拟主播形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会导致损失。所以,MCN机构与“中之人”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也应通过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强化创新创造,积极提供有价值、有深度、有趣味的内容,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虚拟主播分为真人驱动、AI驱动两种模式,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依靠动态捕捉技术,将真人的表情与动作同步映射到虚拟形象上,既保留真人主播的个性,又被赋予虚拟形象的外观,在市场收益和参与热度等方面表现良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此案的审理,填补了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的法律空白。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董炳和:这个案件涉及的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均系法律空白app配资炒股,也没有裁判先例。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说理全面充分,创新采用流量贡献度标准判定“身份同一性”,并以此为视角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的关系给予评价,为虚拟形象损失及MCN机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明确裁判规则。这些都为相关新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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