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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股票配资公司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4-09-27 22:35    点击次数:115

苏州股票配资公司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19]2720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对应日的 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无该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因而,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或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名单。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章节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3日,其余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无该对应日或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10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 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作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 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 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 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畅 39 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鸿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消费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竞争力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卓越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品质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源三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 300 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均衡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安远稳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华商核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泓利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创新医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利欣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品质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安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数字经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鸿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融享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苏金奎:董事长。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计划财务 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曾 就职于化学工业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曹锋:董事。男,研究生。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 席,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贺强:董事。男,本科。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 部总经理,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主东路营业部部门经理、中山路营业部 总经理、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发展 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曾就职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泰柯玛有限公司。   钱宁波: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保全部总经理。曾就职于成都市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 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陈亚禹: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曾 就职于蚌埠坦克学院、共青团安徽省凤阳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 行、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银行。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组长、济南空天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重型 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科员,财务部科员、科长、 副处长、部长,党委委员、董事。曾就职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济南 分公司。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定西服务部经理,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水市信托投资 公司。   刘志军: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兰州黄河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 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菠阳: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 院教授、产教融合部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联合数据研究中心副主 任,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纳尔顿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   王珏: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教师,中英FDI研究所所长,国际商务系系主任, 国际商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   张涵: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山东文泉坤 园律师事务所讲师。曾任山东政法学院科员。   胡海全:监事会主席。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内核部总经理,甘肃宏良 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合 规风控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曾就职于兰州平板玻璃厂、甘肃华联会计 师事务所、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王泽龙:监事。男,本科,助理会计师。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经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经理。曾 就职于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天津银行成都分行。   宋锋:监事。男,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监事、济南兴鲁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 表人、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监事、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监事、山东济钢气 体有限公司监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鲍亨钢铁(越)责任有限公司董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科员、副科长、 科长、部长助理、副部长。曾就职于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   程蕾:职工监事。女,本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童立: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易金剑: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中级 经济师。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杰迈晶 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IBM(中国)、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王小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 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 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混合资 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 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 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 年 1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陈杰: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 管理学硕士。2018 年 9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就职于中国冶金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会计;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 收益部常务副总经理。    姜丽荣: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经济学硕 士。2022 年 1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职员、非银同业部负责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机构部副总监、机构部总监。    秦哲: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男,工程硕士。2007 年 8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营保障部员工、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曾就职于深圳逸新计算机开发公司,任软件开发部 程序员;深圳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软件中心项目经理。    胡中原:男,中国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 年 7 月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证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润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10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元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担任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担任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 8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20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鸿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28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鸿源三个月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0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鸿 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2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安恒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公司公募业务固 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杰:简历同上。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童立:简历同上。   孙志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简历同上。   邓默:简历同上。   童立:简历同上。   高兵: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厉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杨:简历同上。   (4)公司 FOF 业务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配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 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 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常卜巾    电话:0571-56566677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陆建强先生,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哲学硕士,正高级经济师。陆先生 曾任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 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 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财通证券党 委书记、董事长。现兼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浙商总会第二届 理事会副会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 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 13 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 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 廉”五字政治生态,大力发扬四干精神,练好“善、智、勤”三字经,坚持“夯 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践行善本金融理念,以数字 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财富管理全新启航,大零售、大公 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合协同发展,打好打赢 “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引战投”四大战役,实施“客户基础、人才基础、 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大攻坚,持之以恒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压舱石,全 面释放智慧经营生产力,开启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股东的净利润 150.48 亿元,比上年增长 10.50%。截至 2023 年末,总资产 3.14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9.9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72 万亿元,比上 年末增长 12.54%;总负债 2.95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20.29%,其中:吸收存款 余额 1.87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1.13%。不良贷款率 1.44%、拨备覆盖率 182.60%; 资本充足率 12.19%、一级资本充足率 9.5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22%,均保 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342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海西地区 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3 年 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 87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 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数字化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 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2 只,规模合计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电话:010-58573768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免长途话费) 传真号码: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客服电话:956033 公司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8)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2)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13)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14)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张峰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2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电话:4007008880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罗佳    联系人:罗佳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于 2019 年 12 月 6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20 号)文注册。本基金允许单一投 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 自 2020 年 5 月 29 日开始募集,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3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定期开放式,存续期为不 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下同),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 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 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 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万元以下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万元以下   (2)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万元以下                 万元以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0.8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二十五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二十五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 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针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赎回申请不超过 基金总份额 4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结合国家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 券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 券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① 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 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 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②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③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④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⑤ 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信用债筛选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 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 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 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 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 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 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 制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 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2)、                 (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券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收益率合理、透明、 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净值为 526,735,706.02 元,份额净值为 1.0698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1.1351 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71,286,358.08            99.2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4,246,210.86                      0.74          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2,687,338.24                   93.54 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说明 灾备或灾难恢复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等,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 400 万元。 贷款资金用作归还本行理财融资、发放贷款偿还银行相关垫款等被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罚款 15242.59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62.59 万元,对分支机构罚款 6770 万元;罚没合计 22475.18 万元。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基金成立日至 2020/12/31          2.78%       0.10%      -0.89%     0.07%    3.67%    0.03% 基金成立日至 2024/06/30         13.99%       0.05%      6.32%      0.06%    7.67%    -0.01%         注:         ①本章业绩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         规定列示。         ②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详见“三、基金管理人”。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6 月 8 日。   ②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 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 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二)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 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   (三)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 袋账户进行编制。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均 应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 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 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相交 替循环的方式运作。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在开放期内,审慎确认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①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②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 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 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 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 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 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 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 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 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 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针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份额 4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 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 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赎回款 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情 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 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规定。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 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 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两亿元,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合同也将自动终止;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 要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 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 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6)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在结合分析宏观、微观分析和市场失衡的特点选择具体的投资 策略过程中,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 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 隐含的风险。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则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限责任; 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 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 368 号  邮政编码:310006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 1993 年 4 月 16 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始前 1 个月、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对以下投资比例进 行监控: 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80%。 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当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若经基金 托管人书面提示,本基金仍未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此对基金托管人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解释,基金托管人保留向基金管理人追究 责任的权利。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发起资 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于 10 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及人名章 1 枚。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浙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微信及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 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 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电话热线: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一次披露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鸿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基金第三次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鸿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基金暂停机构客户大额申购(含转换转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入)业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鸿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基金 2023 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鸿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基金恢复机构客户大额申购(含转换转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入)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       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新)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作关系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基金最低转换份额限制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            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            更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新)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的公告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销售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系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鸿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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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开盘,波司登(03998.HK)跳空低开,跌幅最高达17.4%!截止收盘,股价跌幅依然定格在15.93%。当日成交量6.7亿港元,换手率高达6.1%。

这家“重量级”城商行就是来自一线城市的广州银行。2020年7月首次在A股拟上市递交招股书以来苏州股票配资公司,广州银行已连续多次更新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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